人社部481號文件被廢止 一些經濟補償金不再支持
經濟補償是否分段計算仍存爭議
關于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和年限,481號文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所不同。
對于計算基數,481號文并未封頂限制,而《勞動合同法》則進行封頂,即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對于計算年限,481號文對協商解除合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均有支付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限制,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按照普通算法處理,經濟補償不受12個月限制。
而《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有媒體報道認為,481號文廢止了,意味著經濟補償金不再分段計算。這對那些2008年之前已在企業長期工作,并且在2008年之后依據上述法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老職工來說,將是重大利好,這意味著對其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時,不再受12個月的限制。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副教授沈建峰認為,這是誤讀,法律并不溯及既往,481號文雖廢止,只是從廢止之日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經濟補償分段計算不會產生影響,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即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繼續按照當時具有法律效力的481號文執行。崔杰對此也持同樣觀點。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助費還需明確
481號文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但對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則沒有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支付醫療補助費。由此導致《勞動合同法》生效后481號文廢止之前,對于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支付醫療補助費,各地司法實踐一直存在爭議。
有不少觀點認為481號文廢止之后,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再支付醫療補助費。
但崔杰認為,關于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支付醫療補助費的規定,不僅僅在481號文中有規定,在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有相關規定,只是“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這一條款沒有了,所以僅依據481號文廢止就斷言無需支付醫療補助費無法成立,還需出臺規定進一步明確解釋。(本報記者 楊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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