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481號文件被廢止 一些經濟補償金不再支持
人社部日前清理部分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被廢止引人關注
【焦點關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經濟補償之變

近日,人社部對適用期已滿、已有新規定替代、原有依據已廢止等文件進行了清理。其中,《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勞部發〔1994〕481號文,業內稱之為481號文)被廢止,引起業內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481號文被廢止后,會對勞動者和企業產生哪些影響?《工人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勞動法專業人士。
“481號文早就該廢止了”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杰介紹,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各種情形,但并未明確規定具體應當如何支付經濟補償,只是“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為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原勞動部于1994年12月發布481號文,1995年1月施行。”崔杰說。
在北京偉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均昌看來,481號文距今已達23年之久,其中短短的13條的規定內容,實踐中或被《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替代,或與目前勞動關系的處理及經濟發展不相吻合,不適用當前法制化進程的節奏,“481號文早就該被廢止了”。
“按理說,481號文從2008年就該停止執行。但由于沒有明文廢止,導致481號文的規定是否可以繼續適用的爭論,在勞動爭議司法實踐中一直沒有停止。”崔杰說。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講師王侃也認為,481號文被廢止是勞動法治發展的必然。在一些規定上,該文與勞動法律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影響了勞動爭議裁審銜接。
一些經濟補償金不再支持
根據481號文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須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但《勞動合同法》則規定,用人單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北京知名勞動法律律師張志友說:“《勞動合同法》生效后,481號文廢止之前,在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時,關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5%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持,各地司法實踐一直存在爭議。481號文廢止后,這個爭論可以停止了。”
“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拖欠工資得不到懲罰,而是罰得更重了。只是有了處罰前置程序,即勞動者要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督促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才有加罰。”張志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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