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法來了!稅率提高買房優惠沒了?不要誤讀
隨著契稅法11日正式公布,市場上有傳言稱,契稅稅率上升,優惠取消,買房成本將增加。這是真的嗎?
先來看市場傳言怎么說的:
“契稅法誕生了!買房要趁早啊!契稅稅率調整為3%至5%,之前的1%、1.5%等優惠稅率將成為歷史。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趕在9月1日之前交契稅,就是在省錢。”
但中新網記者發現,這其實是一種誤讀。
契稅稅率未變
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的確,按照契稅法第3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至5%。不過,這一稅率跟此前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一致的。
根據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契稅稅率為3—5%。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從政策文件看,這是稅收法定的政策規范,稅率與1997年出臺的契稅暫行條例相比無任何變化,不代表契稅征收上漲或者下調。
也就是說,此次立法是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把之前的契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契稅稅率并未變化。
民眾在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繆超 攝
契稅優惠未取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2016年出臺的《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張大偉指出,契稅在政策規定中明確了按照各地規范執行,各地并不一樣,以北京為例,首套購房90平米以下收1%的契稅,首套購房90平米以上收1.5%的契稅。二套購房則是3%的契稅。
“目前市場杯弓蛇影,對于政策過度反應,謠言四起,不利于市場穩定。”張大偉稱。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后續契稅本身不會調整,今年都是減稅減負的年份,不存在加稅一說。甚至很多城市還有減免契稅或補貼契稅一說。
嚴躍進提醒,近期中介肯定會炒作這個政策,所以購房者不要過于擔心這個政策內容,即本身不影響購房置業,購房者應該保持獨立的置業計劃,不要被中介機構所忽悠了。
資料圖:民眾在樓盤展臺咨詢。中新網 程春雨 攝
夫妻過戶、子女繼承房產免征契稅
根據契稅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張大偉表示,夫妻更名、遺產繼承房產無契稅,之前一直這么執行的,此次是在法律中進一步明確。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8日說,有的地方、部門、單位、社會公眾建議,按照稅制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有效的契稅免征政策,在本法中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記者注意到,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也就是說,夫妻過戶、子女繼承房產免征契稅,這一政策早已執行,此次只是在契稅法中明確。
所以,不要被忽悠了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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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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