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草案建議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繼去年12月初次提請審議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今天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對征地情形以及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了完善。針對草案一審稿中對征地情形的有關規定,一些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征地情形應與憲法、物權法等規定相一致,有關建設活動應符合規劃,進一步限定征地范圍。此次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征地,同時增加規定,確需征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完善了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增加了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規定,還增加了對因征收農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的內容。此外,草案二審稿還恢復了現行土地管理法中關于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程序,草案二審稿也進行了完善,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改革工作順利進行。一是根據有關改革要求,增加“城鄉規劃”作為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依據;二是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民主決策程序,增加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草案還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改為:“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記者 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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