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橋股權爭斗持續升級 違規增持成焦點
成都路橋股權爭斗再升級 違規增持成焦點
一則關于成都路橋(002628)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起訴公司股東李勤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公告,將成都路橋存在股權爭斗的一面展現出來。實際上,自李勤四度舉牌成都路橋以來,關于公司控制權之爭的戲碼就斷斷續續上演。
大股東李勤遭起訴
成都路橋股權爭斗持續升級。9月6日,成都路橋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起訴公司股東李勤。
根據成都路橋9月6日發布的公告顯示,9月5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侯法院”)送達的《參加應訴通知書》、《傳票》及《民事起訴狀》。對于此次訴訟,四川省道誠力實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李勤不具備公司股東資格。另外,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提及該訴訟請求的原因,四川省道誠力實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認為李勤在收購成都路橋股票過程中,披露的相關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也未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李勤的收購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李勤不具備收購成都路橋的主體資格,其收購行為無效,不具備成都路橋的股東資格。
在公告中,成都路橋表示,武侯法院受理了公司股東四川省道誠力實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公司股東李勤關于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指的是,訴訟結果還是跟這家公司有關系的,只是這家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不論雙方誰敗訴,跟公司都有直接的厲害關系。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半年報顯示,四川省道誠力實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渝力的一致行動人。且數據顯示,李勤持有公司比例占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最多,在單一持股方面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也就是說,此案件為成都路橋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起訴公司大股東李勤不具備股東資格。
違規增持成焦點
對于公司股東資格,王智斌具體介紹,如果是公司的股東,包括具有常見的表決權、提案權以及分紅權等都是股東資格衍生出來的權利。這也意味著,若不具備股東資格,上述具有股東資格的權利相應就不存在了。在中國新三板投資聯盟創始人許小恒看來,該案件的目的更多是限制李勤的股東權利,防止控制權旁落。
據了解,2016年2月2日-17日,李勤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增持成都路橋約3688.3萬股之后,持股比例占成都路橋總股本比例達約20.06%,成為成都路橋第一大股東。然而,在整個增持公司股票過程中,李勤存在一定違規行為。回溯成都路橋歷史公告可知,四川證監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發了《關于對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6年3月7日下發《關于對李勤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彼時,公告顯示,李勤在增持成都路橋股份達到5%時及之后每增加5%時,均未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買入成都路橋的股份。另外,2016年3月2日,李勤編制并通知成都路橋公告了《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但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上未按照有關規定由財務顧問機構及其相關人員蓋章、簽字,并載明財務顧問有關意見和聲明,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四川證監局對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1日下發《關于對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勤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對李勤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此起四川省道誠力實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公司股東李勤關于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股東在增持公司股份的過程中存在如信息披露問題的話,只需要承擔信披違規的責任,是不能剝奪公司股東通過持有公司股份獲得股東權利的。
控制權之爭一度火熱
實際上,在李勤于2016年初四度舉牌成都路橋之后,公司股權爭斗就呈現持續升級的狀態。
2016年初成都路橋發布公告稱,李勤通過四次舉牌,最終獲得了成都路橋約20.06%的股份,超過成都路橋原來的第一大股東鄭渝力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計持有19.84%。并且一舉成為成都路橋的第一大股東,而股東雙方的“內斗”也由此開始。回溯公告可知,公司準備在2016年3月11日召開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大會的議程最初準備審議增加公司經營范圍和修改《公司章程》兩項議案。根據成都路橋發布的《公司章程》修訂前后的內容公告比照來看,公司將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的內容“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進行了修改,其中對于股東存在違規增減持行為的情況,成都路橋除做出公司董事會及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表示“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購買、控制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決權,有權拒絕其行使除領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東權利”。
與此同時,李勤在2016年3月1日向成都路橋董事會提交了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函,提議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進行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并推薦自己在內的6名相關人員出任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不過,成都路橋董事以李勤的提案資料中沒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對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的確認等原因認為該臨時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不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另外,公司2016年第一次、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顯示,經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違法持股股東李勤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東大會上不得行使表決權。公司股東李勤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但其所持公司股份未被計入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后,在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夕,李勤提出了包括罷免公司多位董事、監事等議案在內的15項臨時提案。2017年2月,李勤將成都路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成都路橋關于股東大會決議中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無效。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高萍/文 王飛/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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