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改變存款合同利率是否違背了和儲戶形成的存款協議?
我剛剛碰到了這樣的事情,前天一家銀行通知我,去年存的階梯利率存款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要強制退出。
另一家銀行的通知略有差異,要么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提前支取,仍然按照階梯利率計息,否則就變成一個普通的5年定期存款,到期按原來約定利率計息,如果提前支取的話,將按銀行活期掛牌利率執行。
銀行的這種做法是否違背了和儲戶形成的存款協議呢?今天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事情的經過。
階梯利率就是指銀行發行的靠檔計息存款產品,其實是一種所謂的創新存款,資產是一款5年期定期存款,但是允許用戶提前支取,支取的時候按已存款時間分不同檔次計算利息,所以這種產品很受儲戶歡迎,但是人民銀行原來并沒有批準商業銀行發行這種產品,這導致了這種產品存在的合法性受到質疑。
這種產品出現已經接近三年多的時間了,監管部門開始并未做要求,但是隨著產品發行規模越來越大,已經對我國金融系統的獲客成本產生了較大影響,為此管理部門要求各商業銀行要停止這類產品的發行,并對存量產品進行整改。
在接到管理部門的要求之后,各商業銀行對自己的業務開展自查,并制定了整改方案,中農工建等六大國有銀行最先發布了整改通告,全面取消靠檔計息的存款產品,12月31日之前提前支取仍然按原合同執行,自2021年1月1日之后提前支取,將按同期銀行活期掛牌利率執行,之后其他商業銀行也陸續發出類似通知。
其次,我們分析一下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合同約定?
儲戶購買了商業銀行公開發行的階梯利率計息存款產品,就等于和銀行簽訂了存款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單方面提出變更合同很顯然是違法行為,至于是否真正違法,還要看有沒有免責條款。
如果儲戶和銀行形成的存款約定,違反了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那么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靠檔計息的存款產品是否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呢?這方面我并沒有看到有明確規定,沒有見到哪一條法律規定靠檔計息產品是違法的,所以我認為,只能說商業銀行沒有嚴格遵守監管部門對存款的規定,在發行產品的時候存在一定的失誤。
銀行在產品說明里面大多有類似的說明,比如某款產品協議中規定“4.1.1監管風險: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則發生變化,導致無法實現您的購買交易,您由此可能遭受損失;”而且銀行還會有一些監管方面的免責條款,因此這種情況下銀行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盡管銀行違約了,但是卻可以免責。
盡管如此,但是我認為銀行在處理這件問題上存在瑕疵,銀行不應該單方面決定如何更改和用戶的協議,更不應該不同的銀行、不同的產品采取不同的方法,因為這說明銀行變更和用戶的協議并不是監管部門的強制要求,而是各家銀行自己說了算。
我們想一下,如果是強制要求就該所有銀行、所有產品統一規則,一視同仁,而且應該有監管部門下通知。
總之,商業銀行單方面取消階梯利率計息產品應該是管理部門的要求,但是這種要求可能并非嚴格強制,應該具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商業銀行并沒有把這種彈性空間留給儲戶,而是自行決定如何處置,從這個角度看,銀行的做法很可能存在一定的違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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