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填補理財管理制度空白 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
理財子公司銷售管理迎來規范細則。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共八章69條,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以及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都作出明確要求。
“《辦法》加強了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機構和行為監管規范,厘清了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等各方的關系和責任,能夠適應理財子公司成立之后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系變化需要,有助于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智庫研究員董希淼告訴《金融時報》記者。
填補銷售管理制度空白
作為《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配套監管制度,《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已于去年公布。現有制度規則中,對于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已作出相關規定,在此背景下出臺《辦法》有何考量?
對此,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首先,出臺《辦法》是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理財產品銷售適用的監管規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規則中,目前,銀行理財子公司主要沿用商業銀行理財、代銷等監管規則,全面性和適用性存在不足。其次,是適應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系變化的需要。上述負責人表示,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后,產品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擴展為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系、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規范。再次,是對標看齊資管行業監管標準的需要。《辦法》充分研究借鑒國內外資管產品銷售已有的成熟監管標準和實踐經驗,積極推進監管規則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以前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的規定較為籠統且分散,全面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董希淼表示,《辦法》充分借鑒國內外資管產品銷售已有的成熟監管標準和實踐經驗,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銷售渠道、宣傳銷售文本、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都作出詳細規定,補足了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的制度空白。
互聯網平臺暫不納入銷售機構范圍
針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業務活動,《辦法》都有具體規定。不過,備受關注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并未納入銷售機構范疇。上述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保持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銀行理財子公司屬于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于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資者識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辦法》對于代銷機構的相關規定,既保證了理財產品銷售制度平穩實施,存量理財產品順暢轉型,還考慮到了投資者的接受度,并且為未來銷售機構范圍擴展預留了空間。”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
光大證券金融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也表達了類似觀點,他認為,對代銷機構進行嚴格限定,有助于銀行理財子公司平穩起步,后續隨著理財整改推進及投資者教育深化,代銷渠道具有進一步拓展空間。
有業內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考慮到當前銀行理財子公司品牌認可度和直銷渠道需要進一步建設,商業銀行目前仍是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但合作銀行并不局限于理財子公司母行。農銀理財副總裁孫建坤表示,未來,銀行會從豐富自身渠道產品的角度考慮引入多家理財公司產品,以滿足投資者需求。目前,農銀理財已經積極展開相關工作,與符合規定的銀行接洽。
厘清權責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
為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辦法》作出諸多規定。具體來看,一方面,《辦法》進一步厘清了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權責,明確投資者義務與信息確認責任,壓實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在理財產品評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宣傳銷售文件制作、投資者與產品進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責任,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辦法》強化了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行為的記錄和回溯。此外,《辦法》依托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強化了銷售過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記。
對此,中郵理財副總裁劉麗娜表示,長期以來,很多投資者將銀行理財看作存款替代品,“保本保息”的預期比較強烈,投資者教育存在較大挑戰與困難。《辦法》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推進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厘清各方權責,在明確投資者義務的同時,通過壓實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的責任,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還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等。“以前,資管產品、理財產品在銷售當中存在一些普遍問題,包括虛假信息、故意混淆理財和存款、捆綁銷售、信息記錄不完整等,《辦法》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和銷售規范,有助于增強投資者權益保護。”曾剛表示。
孫建坤表示,《辦法》對于規范理財子公司銷售管理具有積極意義,將促使理財子公司重新梳理健全銷售管理體系。理財子公司有責任設計好產品,并將產品有序、透明、公開地銷售給合格的投資者。
(原標題:規范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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