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對于盜竊、搶奪假幣后而持有、使用的,應如何認定? 觀速訊
一、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標準的規定: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使用假幣罪與他罪的區別有什么
(1)對于偽造貨幣后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里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系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后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并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于偽造行為后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并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于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后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為了使用,存在著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的。
(2) 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為,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為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為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于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的同志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目的的不同。問題在于這里所說的目的是否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如果是,顯然與立法規定相矛盾,因為構成運輸假幣罪是以特定目的為條件。如果不是,拿來比較又有何意義呢?恩格斯提出:“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全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考的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目的的,沒有自覺意圖的。運輸假幣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這不是作為構成要件意義的目的,用此作為區別的標準,是在犯罪構成之外尋找差異。
(3) 對于盜竊、搶奪假幣后而持有、使用的,應如何認定?在實踐中,專門以假幣為對象進行盜竊、搶劫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盜竊、搶奪的貨幣中夾雜假幣或者把假幣誤認為是真幣而進行盜竊、強多,并引發了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這些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盜竊、搶奪的貨幣中夾雜假幣,并且真貨幣數額較大、假幣數額較小,在這種情況下,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可按盜竊、搶奪罪論處。反之,如果盜竊搶奪的假幣數額較大。真幣數額較小,在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盜竊、搶奪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幣罪論處。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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